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需要修改、宣布废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门共同作出决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2、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第十条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4、NRA即境内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仅限境外机构可以开立,分为外币NRA以及人民币NRA。
5、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9月29日发布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之一是,银行有责任对境外机构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以及这些账户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单独管理,以确保账户的清晰和合规性。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⑦,只有在外管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其才有权不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办法。
关于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首先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法律内容包括,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标志着中国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开启。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对于外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目前我过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认定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是指全部资金来自外资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投资者的出资形式为货币或其他合法形式,其所属权全部归外国投资者。 外资企业认定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外资企业的认定是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条件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合同、章程、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以及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等。若是变更后也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4、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申办者提交合格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告知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