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管理公司则是面向特定的人群。基金公司是面向大众的理财。资产管理公司则是面向特定的人群,产品有较高投资门槛,一般是100万起步,这种属于代客理财,同时有人数上限,并非面向工薪阶层的。代客理财的公司不能在公开媒体上向不合它的客户资质的人群投放广告。
2、资产管理顾名思义就是 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 受托人 ,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3、资管公司不都是基金,资管公司大多数面向投资金额100万起步的高净值人群,为其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产品起步的门槛较高,投资的产品也不局限于基金这一种。而基金公司面向的是大众,没有门槛限制,主要的投资产品就是基金。
4、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业务范围和运营模式。基金公司通常是指那些发行和管理基金产品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产品,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期为投资者带来投资回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其提供定制化的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对多个客户资产进行管理,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种。
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开展特定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以及专项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是为单一客户设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客户账户提供服务。集合资产管理则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资格的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服务多个客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答案】:A A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目前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包括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仅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以上定义引自《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共同签署。此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境内的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4、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2、不超过6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显示,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暂行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根据证监会的说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5、【答案】:A、B、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条。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3、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可以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由资金不得超过总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员,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不超过15%。运作账户:自营自己名义开设的自营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在专门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