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促进透明化和合法化。该条例共29条,其中包括政府投资的方式、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规定。在投资方式上,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投资,同时也对非招标采购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5、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第三条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防止投资浪费和滥用权力等问题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