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为规范和强化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措施。第十条明确指出,村集体有权通过多种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如承包、租赁、参股、联营以及股份合作等,赋予了组织灵活的经营选择权。第十一章强调了荒山、荒地等集体所有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黑龙江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中,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规定详尽明确。首先,第六条指出,集体资产的归属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所有权由通过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在黑龙江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中,资产管理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首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如乡级部门,承担着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重任。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及其相应的责任措施。对于侵占集体固定资产的行为,如无法返还,将进行作价赔偿;损坏或丢失集体产品、物资的,责任人需负责赔偿。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2、将《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农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