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0 浏览量:9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以物抵债是哪些情况

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2、以物抵债必须依靠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普通的民间以物抵债,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即可,以物抵债协议如涉及国家资产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3、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4、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5、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6、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2、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3、一)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对存量抵债资产,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4、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一)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对存量抵债资产,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